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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6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2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      告  吳冠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64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