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37號
原 告 張雅茹
被 告 邱孟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