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36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0層 之0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松沛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㈠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㈢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按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亦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
本件小額事件之上訴,有下列欠缺事項存在:㈠未記載上
訴之聲明;㈡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㈢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㈣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均不符小額事件之上訴要件。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列事項,並按
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上訴人如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4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者,則上訴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與第一審相同,應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1,500元。
四、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上列事項,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