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爵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574元,及其中新臺幣68,644元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