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37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美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