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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7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3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林霈軒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2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108年12月出廠,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6月19日止,已使用3年7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700元(詳如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690×0.369=5,0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690-5,052=8,638
第2年折舊值    8,638×0.369=3,18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638-3,187=5,451
第3年折舊值    5,451×0.369=2,01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451-2,011=3,440
第4年折舊值    3,440×0.369×(7/12)=74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440-740=2,000           

0.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2,700元+工資24,926元=27,6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