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373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鈞
許○凱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該次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當庭追加
被告之子許○鈞為被告,而被告之子許○鈞係民國00年0月生,為未成年人,故原告主張本件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有無包括被告母親,此部分容有疑義。為探求原告起訴真意,及避免影響
兩造訴訟攻擊防禦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確認上述事項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所載。另原告若欲變更起訴對象及聲明,及被告若有其他答辯理由,均請於主文所示庭期前先具狀陳報本院,並依
對造人數逕送
繕本予對造,以期訴訟順利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