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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7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37號
原      告  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君晏  
訴訟代理人  劉志壕  
            田儒馨  
被      告  盧柏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