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林郁進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被告另對第三人姜博恩(即原告所承保BEU-3675號自小客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駕駛人)就系爭車禍事故,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