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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8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81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      告  陳義良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2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1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