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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送達代收人  藍方妤 
被      告  黃昶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