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羅淑美
被 告 呂蜜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48元,及
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