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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0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蕭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5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