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0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
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具狀提起
本件訴訟,
惟被告於
起訴前之112年6月7日已
死亡,有民事
起訴狀上所蓋用本院收文戳章及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查,被告既於
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