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祥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425元,及㈠其中新臺幣17,015元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21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34,114元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