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051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全
錄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3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10月18日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