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06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文煥 已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
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具狀提起
本件訴訟,
惟被告於
起訴前之112年12月28日已
死亡,有民事
起訴狀上所蓋用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被告既於
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