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賴渝晴
被 告 楊芳宜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設於苗栗縣○○鎮○○00○00號,並
非於本院之轄區。本件被告雖因侵權行為所衍生之訴訟,然依現有卷證形式觀察,尚無明確證據證明本院具有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