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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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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周家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7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新臺幣1364元之緩繳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