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胡原通
被 告 黃懷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
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