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1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黃卉綺  
被      告  林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