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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2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和瑞 林淑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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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