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林和瑞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9,362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
0.177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0.355%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