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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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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1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      告  陳得時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6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9,899×0.369=7,34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9,899-7,343=12,556
第2年折舊值    12,556×0.369=4,63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556-4,633=7,923
第3年折舊值    7,923×0.369=2,92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923-2,924=4,999
第4年折舊值    4,999×0.369=1,84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999-1,845=3,154
第5年折舊值    3,154×0.369=1,16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154-1,164=1,99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990-0=1,990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990-0=1,990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990元+工資22,776元=24,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