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1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蔡佩蓉  
被      告  羅智弘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8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