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2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其弘
            楊敦雅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