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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2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郭緁伝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492元,及自民國113年8年25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7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