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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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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2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賴惠煌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820×0.369=3,62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820-3,624=6,196
第2年折舊值    6,196×0.369=2,2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196-2,286=3,910
第3年折舊值    3,910×0.369=1,44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910-1,443=2,467
第4年折舊值    2,467×0.369=91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467-910=1,557
第5年折舊值    1,557×0.369=57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57-575=98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982元+工資6,604元=7,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