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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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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駿懿  



被  上訴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