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賴政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2298元,及其中新臺幣67789元自民國10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8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
繼承被
繼承人賴政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