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鄭郁如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