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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3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      告  王勇順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5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