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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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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周煥庭  
被      告  黃姿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