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8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騰煬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56元,及其中新臺幣29,204元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15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
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