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9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余志宣
複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傅 威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5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019×0.369=8,8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019-8,863=15,156
第2年折舊值 15,156×0.369=5,59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156-5,593=9,563
第3年折舊值 9,563×0.369=3,52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563-3,529=6,034
第4年折舊值 6,034×0.369=2,22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034-2,227=3,807
第5年折舊值 3,807×0.369=1,40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807-1,405=2,40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402-0=2,402
零件折舊後2,402元+工資30,050元=32,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