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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4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君緯  
            謝孟茹  
被      告  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徐敬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