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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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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4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1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朱怡玲  
被      告  莊閔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27元,及其中新臺幣21,018元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63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6,111元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3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