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25號
訴訟 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蔡硯丞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萍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009元,及被告蔡硯丞、蔡正義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被告王玉萍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