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464號
被 告 孟昭正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
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
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