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0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71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77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