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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5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許恩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