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