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88號
原 告 黃啓誠
被 告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聯邦文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為證,則原告誤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帳戶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
惟原告係因自己之過失,誤匯款至被告在聯邦銀行開立帳戶,而被告經查早已停業
迄今,僅
清算人未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畢
聲請解散登記,法人格雖仍存在,但是由於被告係被動接收原告誤匯款金額,並無何過失情事,而原告陳稱希望取回誤匯之款項3萬元
等情,則本院依衡平法則,訴訟費用部分,應由有過失之原告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應給付原告部分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