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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5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88號
原      告  黃啓誠  
被      告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聯邦文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為證,則原告誤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帳戶之事實信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原告係因自己之過失,誤匯款至被告在聯邦銀行開立帳戶,而被告經查早已停業今,僅清算人未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畢聲請解散登記,法人格雖仍存在,但是由於被告係被動接收原告誤匯款金額,並無何過失情事,而原告陳稱希望取回誤匯之款項3萬元等情,則本院依衡平法則,訴訟費用部分,應由有過失之原告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應給付原告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