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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6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0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被      告  沈維銘    設籍澎湖縣○○鄉○○村0鄰○○00號                          之00(澎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2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