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04號
被 告 沈維銘 設籍澎湖縣○○鄉○○村0鄰○○00號 之00(澎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2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