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6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冠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47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