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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6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34號
原      告  林淑滿  
被      告  陳伯融  


            沈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伯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32元,及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被告沈均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3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伯融、沈均珊如分別以新臺幣18,632元、新臺幣10,6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