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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6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4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      告  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3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