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22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伊受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
債權共計新臺幣(下同)91,225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申請書、分攤表、約定條款、債權資料明細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
二、被告則對原告
上開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
惟辯稱:伊沒錢清償等語。然按有無
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
參照),被告所辯自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正當事由,自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