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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6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95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4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3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