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725號
原 告 晨旭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原名昇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許銘森
被 告 朱澤芸
訴訟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字第14號案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找補價金事件之裁判,以他訴訟即
被告對原告提起
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以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而該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3年度消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
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