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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7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7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宗儒  
被      告  王星懿即王俊傑(原名:王騰雄)之繼承

            王懿即王俊傑(原名:王騰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星懿即王俊傑(原名:王騰雄)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俊傑即王騰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730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528元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王星懿即王俊傑(原名:王騰雄)之繼承人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