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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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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8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3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章宸瑋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99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3,207×0.369=19,6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3,207-19,633=33,574
第2年折舊值    33,574×0.369=12,38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3,574-12,389=21,185
第3年折舊值    21,185×0.369=7,81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185-7,817=13,368
第4年折舊值    13,368×0.369×(7/12)=2,87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368-2,877=10,491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0,491元+工資38,504元=48,995元